根据南清审办〔2017〕1号文件精神,现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2017年以来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示。
序号 |
项目名称 |
责任部门 |
上级的处理决定 |
1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市工商局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核准”合并调整为“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 |
2 |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核准 |
市工商局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核准”合并调整为“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 |
3 |
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工商局 |
“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并调整为“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 |
4 |
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工商局 |
“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并调整为“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 |
5 |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工商局 |
“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并调整为“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 |
6 |
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工商局 |
“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并调整为“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 |
7 |
企业集团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工商局 |
项目名称调整为“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8 |
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
市工商局 |
项目名称调整为“广告发布登记”;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9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工商局 |
项目名称调整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工商局及其授权的设区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决定》(国发〔2013〕19号)”。 |
10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
市工商局 |
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工商局及其授权的设区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定依据增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决定》(国发〔2013〕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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