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工商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统计表
2017年8月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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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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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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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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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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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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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商经检处字〔2017〕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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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华卡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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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瑞凌”焊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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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焊机和切割机4台
2、处予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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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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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商经检处字〔2017〕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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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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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瑞凌”焊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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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焊机11台
2、处予436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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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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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商高新处字 〔2017〕5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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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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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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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侵犯“钱潮”和“QC”商标的轴承42个品种共980盒(1个/盒)
2、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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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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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商高新处字 〔2017〕5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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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银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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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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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侵犯“钱潮”和“QC”商标的轴承5152盒(1个/盒)
2、罚款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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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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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商经开处字〔2017〕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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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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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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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1个型号共计202个(套)汽车配件,
2、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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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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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商经检处字〔2017〕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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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鸿飞瓷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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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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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商品;罚款人民币1112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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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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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商经检处字〔2017〕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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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荣泽钢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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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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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商品;罚款人民币33503.5元;没收违法所得7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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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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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商经检处字〔2017〕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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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蓝天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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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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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商品;罚款人民币38066.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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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填报要求:1、填报时限:2017年1月1日后立案,2017年8月30日前办结的;2、填报范围: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一般程序查办的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动公开;3、报送的案件必须符合办案程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